中心工作人员考勤制度
为确保镇便民服务中心正常对外服务,特制订考勤制度如下:
一、“中心”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,准时上下班。
二、“中心”实行考勤。工作人员因故不能按时到岗或早退的须向“中心”办公室说明。
三、“中心”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,因公事外出或其他原因而请假的,按如下规定执行:
1、“中心”工作人员因事请假的,须办理相关请假手续。
2、请假一天以内的,由“中心”办公室核准,请假一天以上的,由“中心”分管领导核准。
3、因公回原部门需提供部门通知,病假凭医院证明,按规定执行。
4、各类请假经批准后,应在外出前将请假单送“中心”办公室。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前办理手续的,应在上班当日说明情况,补办请假手续。
5、休假按规定执行。
四、工作人员请假(休假)期间,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,原岗位的工作由进驻部门妥善安排,及时确定顶岗人员,方可准假。
五、临时上岗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和服务规范,如出现违纪违规现象或工作失误的,将扣除窗口的考核分。
六、一个月内事假超过3天,病假超过7天,或旷工半天以上的,扣发当月考核奖。
七、全年事、病假累计超过40天,或旷工累计超过3天的,取消年底考核奖。
八、经常迟到、早退且屡教不改,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,作退回原部门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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